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因失業而心情煩躁,獨自一人於路邊小吃攤飲酒致微醉,突耳聞鄰桌之 A 大肆批評時下年輕人好吃懶做,甲受此刺激竟於暴怒下突然出手朝 A 揮出一拳,罹有心臟病之 A(此事實甲並未知悉)倒地受傷,進而引發心肌梗塞當場昏迷,經送醫急救仍告不治身亡。試問:甲應為其所為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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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加重結果犯」與「被害人特殊體質」的審查。看到題目須立刻拆解:基礎行為(揮拳)主觀上僅具傷害故意;加重結果(死亡)則因被害人隱藏的心臟病引起。解題時應運用刑法第17條「客觀預見可能性」來切斷對死亡結果的歸責,最後再以刑法第19條簡要檢驗「微醉」狀態的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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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揮拳致罹有隱疾之A死亡,是否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刑責?其微醉狀態是否阻卻或減輕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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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之預見
💡 加重結果犯成立需具備基礎行為、相當因果及客觀預見可能性。
🔗 加重結果犯審查流程
- 1 基礎行為該當 — 確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 2 相當因果關係 — 揮拳行為與死亡結果具備條件與相當性
- 3 客觀預見可能性 — 一般人能否從外觀預見特殊體質引發死亡
- 4 責任能力檢驗 — 依刑法第19條判斷微醉是否影響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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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且主觀有過失,方成立加重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