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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因失業而心情煩躁,獨自一人於路邊小吃攤飲酒致微醉,突耳聞鄰桌之 A 大肆批評時下年輕人好吃懶做,甲受此刺激竟於暴怒下突然出手朝 A 揮出一拳,罹有心臟病之 A(此事實甲並未知悉)倒地受傷,進而引發心肌梗塞當場昏迷,經送醫急救仍告不治身亡。試問:甲應為其所為負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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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加重結果犯」與「被害人特殊體質」的審查。看到題目須立刻拆解:基礎行為(揮拳)主觀上僅具傷害故意;加重結果(死亡)則因被害人隱藏的心臟病引起。解題時應運用刑法第17條「客觀預見可能性」來切斷對死亡結果的歸責,最後再以刑法第19條簡要檢驗「微醉」狀態的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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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揮拳致罹有隱疾之A死亡,是否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刑責?其微醉狀態是否阻卻或減輕罪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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