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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人因言語糾紛產生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文,假裝A於甲離開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死於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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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層面的核心問題:第一是「因果歷程錯誤」(Causal Deviation),第二是「公文書/私文書偽造」的權限問題。

  1. 因果歷程錯誤:甲想殺人(或傷害?題意未明,但推下窗外顯有殺意),第一個行為(敲頭)沒殺死,第二個行為(推下樓)才死。這屬於「概括故意」還是「兩個行為」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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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因果歷程錯誤(概括故意)。
  2. 殺人罪之既遂與未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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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偏離與偽造罪
💡 探討第一行為未遂與第二行為既遂之因果偏離與超越授權偽造。

🔗 因果歷程錯誤(概括故意型)分析鏈

  1. 1 先行殺人行為 — 主觀具殺人故意,對被害人施以第一攻擊行為
  2. 2 誤認結果發生 — 行為人誤認目標已死,進而實施事後掩蓋行為
  3. 3 致命結果發生 — 第二行為導致死亡,因果歷程無本質偏離
  4. 4 殺人既遂結論 — 主客觀歸責一致,成立刑法第271條既遂罪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第二行為係由第三人造成,應探討因果關係是否中斷。
🧠 記憶技巧:因果不看細節看本質,授權逾越即偽造,兩罪併罰跑不掉。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將行為割裂論斷(如誤判為殺人未遂併過失致死),且容易忽略偽造文書需具備『足以生損害』之要件。
概括故意 相當因果關係 偽造罪之授權範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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