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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意圖殺害乙,潛入乙家中,認為乙正在洗澡,於是朝著淋浴間連開數槍,結果乙只是在淋浴間放水,人根本不在裡面,甲便悻悻然離開現場。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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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欲殺人但客體不在現場」的題目,應立即意識到核心考點為「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分。解題時須依三階層理論,先論述著手與未遂,接著帶入「危險判斷學說(如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進行涵攝,最後別遺漏潛入他人住處所該當的侵入住宅罪及其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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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朝無人的浴室開槍是否構成不能未遂(不能犯)?甲潛入乙家之行為如何論罪? 【解析】 壹、甲朝淋浴間開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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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
💡 依行為有無危險區分不能犯與未遂犯,並結合侵入住宅罪論罪。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VS 不能未遂 (不能犯)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5 條 刑法第 26 條
危險性判斷 具法益侵害之具體危險 無發生結果之可能且無危險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不罰」
實務見解 一般人觀點認有危險 出於重大無知且無危險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具備「危險性」,具危險者論普通未遂,無危險者為不能犯。
🧠 記憶技巧:未遂判斷三步走:一看著手、二論危險、三定罪名與競合。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具體危險說」的判斷標準,誤以為客體不存在即屬於不能未遂。
著手之認定學說 幻覺犯與不能犯之區別 想像競合與牽連犯廢除後之實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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