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意圖殺害乙,潛入乙家中,認為乙正在洗澡,於是朝著淋浴間連開數槍,結果乙只是在淋浴間放水,人根本不在裡面,甲便悻悻然離開現場。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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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欲殺人但客體不在現場」的題目,應立即意識到核心考點為「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分。解題時須依三階層理論,先論述著手與未遂,接著帶入「危險判斷學說(如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進行涵攝,最後別遺漏潛入他人住處所該當的侵入住宅罪及其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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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朝無人的浴室開槍是否構成不能未遂(不能犯)?甲潛入乙家之行為如何論罪? 【解析】 壹、甲朝淋浴間開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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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區分
💡 依行為有無危險區分不能犯與未遂犯,並結合侵入住宅罪論罪。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 VS | 不能未遂 (不能犯)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 25 條 | — | 刑法第 26 條 |
| 危險性判斷 | 具法益侵害之具體危險 | — | 無發生結果之可能且無危險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不罰」 |
| 實務見解 | 一般人觀點認有危險 | — | 出於重大無知且無危險 |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是否具備「危險性」,具危險者論普通未遂,無危險者為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