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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試分析下列各例中甲與丙之罪責。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欲毒殺乙,在乙之食物中下毒。但是,因毒物劑量不足,乙飯後雖感身體不適,但並未死亡。(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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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未遂犯案例。看到「下毒著手」但「結果未發生」,應立即聯想到殺人未遂的檢驗。核心爭點在於『劑量不足』是否構成刑法第26條的不能未遂?考生須以『有無客觀危險性』來區分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並嚴格依據三階層體系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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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下毒但因劑量不足致乙未死亡,應論以刑法第25條之普通未遂抑或第26條之不能未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丙欲傷害丁,在丁之飲料中投放不足以致死之毒物。只是,當丁喝下該飲料之後,竟然身亡。事後查證結果,丁的身體中原已有毒素,丁是因為兩毒俱發而導致死亡。(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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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累積因果關係」與「加重結果犯」考題。解題時應先依條件理論確立因果關係,接著緊扣《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之要件,重點檢驗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是否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從而區分普通傷害既遂與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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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累積因果關係下,行為人對結合被害人特殊體質或原有毒素所引發之死亡結果,是否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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