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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 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 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 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 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 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 A 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 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 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 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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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犯體系」與「未遂犯」之核心概念。解題時應先以「人物別」劃分,優先處理正犯(丙、丁)的殺人未遂與中止未遂(防果行為之認定與中止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其次,依據「共犯從屬性原則」,探討教唆犯甲的刑責,並進一步論述「間接教唆(教唆之教唆)」乙的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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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之著手與未遂、中止未遂之要件及其效力不及於共犯、教唆犯之從屬性、間接教唆(教唆之教唆)之可罰性。 【解析】 壹、丙、丁之刑責:均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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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未遂與間接教唆
💡 共同正犯未遂評價、中止犯之一身性,及間接教唆之可罰性。
  • 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8條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論罪。
  • 刑法第27條中止犯為一身性之減免事由,其效力不及於其他未參與防果之共犯。
  • 未參與防果之共犯(丙),依刑法第25條第2項障礙未遂規定,「得」減輕其刑。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間接教唆他人教唆特定犯罪,仍依刑法第29條論處。
🧠 記憶技巧:正犯著手共犯隨,中止個人不連累,教唆之教唆,仍以教唆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一人中止全體受益。需注意中止未遂之效力具個人性,僅限於有「出於己意」並「積極防果」之行為人。
準中止犯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共同正犯之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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