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欲殺害富商 A,請朋友乙提供武器,乙基於好友情誼乃交付甲一把藍波刀供其殺人使用。某日,甲攜帶該把藍波刀埋伏在 A 回家的必經之路上,欲等 A 回來時殺害之。不料,突然遇到警察上前盤查,甲因未帶證件在身上而遭警察帶回警局。試論甲、乙可能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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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著手之認定」與「共犯從屬性」。答題時務必遵循『先正犯(甲)、後共犯(乙)』的邏輯順序,先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判斷甲之埋伏行為是否已達著手階段(區分預備與未遂),再依據『限制從屬形式』判斷正犯僅停留在預備階段時,幫助犯乙是否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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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埋伏行為是否已達殺人罪之「著手」?乙幫助預備犯之行為,是否受「共犯從屬性」之限制而不成罪? 【解析】 本題應依「先正犯後共犯」之邏輯,逐一分析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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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與共犯從屬性
💡 判斷行為是否著手,並依限制從屬形式決定共犯之刑事責任。
| 比較維度 | 預備階段 | VS | 著手階段(未遂) |
|---|---|---|---|
| 行為定義 | 準備行為,未遇被害人 | — | 開始實行對法益具直接危險 |
| 處罰原則 | 法有明文始處罰(例外) | — | 原則上均處罰(刑法§25) |
| 共犯從屬性 | 共犯無從附著,不成立 | — | 共犯得依附成立(限制從屬) |
| 本案適用 | 甲埋伏未果,屬預備 | — | 若甲開槍射擊未中,屬著手 |
💬著手與否為區分預備與未遂之關鍵,亦決定共犯是否具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