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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幫派分子甲知其仇敵某乙於某日某時某處海邊將乘膠筏潛逃出境,遂攜帶私藏德製 HK USP 制式手槍(有效射程不超過 450M)前往,奈何到現場時,乙已搭載膠筏遠離岸邊快達 1 公里之處。憤怒的甲對著遠邊某乙的小黑影拿槍狂轟,大罵「給我去死」,直至彈匣子彈用完為止,然乙完全毫髮無傷。試問某甲之殺人罪責應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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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遂犯之認定,關鍵在於區分「障礙未遂(第25條)」與「不能未遂(第26條)」。解題時應先論述殺人未遂之著手,接著針對手槍射程(450M)與目標距離(1公里)的客觀落差,運用「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理論」來檢驗是否符合不能未遂中「無危險」之要件,最終得出不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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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對遠超手槍有效射程外之目標開槍射擊,是否構成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而阻卻刑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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