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幫派分子甲知其仇敵某乙於某日某時某處海邊將乘膠筏潛逃出境,遂攜帶私藏德製 HK USP 制式手槍(有效射程不超過 450M)前往,奈何到現場時,乙已搭載膠筏遠離岸邊快達 1 公里之處。憤怒的甲對著遠邊某乙的小黑影拿槍狂轟,大罵「給我去死」,直至彈匣子彈用完為止,然乙完全毫髮無傷。試問某甲之殺人罪責應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未遂犯之認定,關鍵在於區分「障礙未遂(第25條)」與「不能未遂(第26條)」。解題時應先論述殺人未遂之著手,接著針對手槍射程(450M)與目標距離(1公里)的客觀落差,運用「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理論」來檢驗是否符合不能未遂中「無危險」之要件,最終得出不罰的結論。
殺人不能未遂之判定
💡 刑法第 26 條不能未遂之組成要件與「無危險」之認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第 25 條) | VS | 不能未遂 (第 26 條) |
|---|---|---|---|
| 結果發生可能 | 客觀上有發生可能 | — | 物理上絕對不可能 |
| 行為危險性 | 具備具體危險 | — | 無危險(重大無知)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不罰(阻卻刑罰) |
💬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出於重大無知且在客觀上對法益毫無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