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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與仇人乙狹路相逢,二人一言不合,乙便出手要打甲耳光,殊不知甲早有防備,在仍可出手攻擊加以阻擋的情況下,直接朝乙頭部開槍,乙當場死亡。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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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定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經典實例題。解題須嚴格遵守三階層理論(TB-R-G),先確立殺人既遂的構成要件,重點在於違法性階層詳細檢視刑法第23條之要件,特別是防衛行為是否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必要性)」,最後導出防衛過當之結論並論及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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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面對乙徒手攻擊(打耳光)之現在不法侵害,選擇開槍致乙死亡之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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