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與仇人乙狹路相逢,二人一言不合,乙便出手要打甲耳光,殊不知甲早有防備,在仍可出手攻擊加以阻擋的情況下,直接朝乙頭部開槍,乙當場死亡。請問甲的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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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定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經典實例題。解題須嚴格遵守三階層理論(TB-R-G),先確立殺人既遂的構成要件,重點在於違法性階層詳細檢視刑法第23條之要件,特別是防衛行為是否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必要性)」,最後導出防衛過當之結論並論及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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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面對乙徒手攻擊(打耳光)之現在不法侵害,選擇開槍致乙死亡之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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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 判斷正當防衛之適當性與必要性,及防衛過當之法律減免效果。
- 確認防衛情狀:須存在人為之現在不法侵害(刑法第 23 條)。
- 審查行為必要性:須為有效且對侵害人損害最小之手段。
- 防衛過當效果:行為逾越必要程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3 條但書)。
- 殺人罪三階審查:須先論述構成要件該當性,再討論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