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行經暗巷時,發覺不遠處其仇人乙欲持刀伺機砍殺自己,甲覺得事態緊急,雖知持磚頭朝人丟擲會造成身體上之傷害,仍基於傷害之意思,拾起工地旁堆放之磚頭一塊朝乙丟去,致乙右手臂受傷而倒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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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正當防衛』要件的精準理解,核心考點在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的時間點認定。解題時應嚴格依循三階層犯罪論,先檢驗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接著在違法性階層重點涵攝乙『欲持刀伺機砍殺』是否符合防衛情狀之『現在性』,最後論述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得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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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丟擲磚頭致乙受傷之行為是否該當普通傷害罪?乙「欲持刀伺機砍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中之「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得阻卻違法? 【解析】 壹、甲朝乙丟磚頭致乙受傷之行為,該當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之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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