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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行經暗巷時,發覺不遠處其仇人乙欲持刀伺機砍殺自己,甲覺得事態緊急,雖知持磚頭朝人丟擲會造成身體上之傷害,仍基於傷害之意思,拾起工地旁堆放之磚頭一塊朝乙丟去,致乙右手臂受傷而倒地。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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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正當防衛』要件的精準理解,核心考點在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的時間點認定。解題時應嚴格依循三階層犯罪論,先檢驗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接著在違法性階層重點涵攝乙『欲持刀伺機砍殺』是否符合防衛情狀之『現在性』,最後論述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得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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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丟擲磚頭致乙受傷之行為是否該當普通傷害罪?乙「欲持刀伺機砍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中之「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得阻卻違法? 【解析】 壹、甲朝乙丟磚頭致乙受傷之行為,該當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之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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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之現在性
💡 正當防衛中現在不法侵害之認定標準與主觀防衛意思之重疊性。
  • 刑法第23條『現在』之認定:實務採有效防衛理論,侵害迫在眉睫即屬現在。
  • 主觀防衛意思:學說與實務認防衛動機與傷害意圖併存時,仍具防衛意思。
  • 必要性:依刑法第23條,防衛須屬有效且侵害最小手段,法益權衡不須對等。
🧠 記憶技巧:侵害現、不法,意思主、必要,阻卻違法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侵害須達刑法『著手』階段才具現在性,或因行為人具傷害意圖而全盤否定防衛意思。
偶然防衛 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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