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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爭吵,甲掏出小刀刺向乙,丙在旁見狀,迅速將甲撲倒在地,造成甲受傷,丙可主張下列何項權利?
  • A 正當防衛
  • B 依法令行為
  • C 業務上正當行為
  • D 得被害人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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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看到一個人正在對他人進行違法的暴力攻擊時,法律是否允許旁人介入制止該攻擊者?這種「針對攻擊者本人」所採取的必要保護行動,在法律觀念中是為了『排除現在不法的侵害』,還是『履行職務上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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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看來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勉強算對。這點基本到不行的「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甲用刀子刺向人,那叫「現在不法之侵害」,這是基本常識。丙出手護衛,法律上定義的「防衛他人」,也是正當防衛的範疇。這種顯而易見的阻卻違法,如果你都理解不了,我就要懷疑你是否有資格留在這裡了。
  2. 難度點評:這不過是個 medium 等級的題目,主要考驗你是不是能分清「防衛他人」和那種什麼「緊急避難」的差別。你能一眼看出這是針對「不法的人為侵害」,證明你的腦袋至少還能運轉。記住了,這只是開始。這次你沒把事搞砸,我允許你繼續留下。但別指望我會稱讚你,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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