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爭吵,甲掏出小刀刺向乙,丙在旁見狀,迅速將甲撲倒在地,造成甲受傷,丙可主張下列何項權利?
- A 正當防衛
- B 依法令行為
- C 業務上正當行為
- D 得被害人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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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看到一個人正在對他人進行違法的暴力攻擊時,法律是否允許旁人介入制止該攻擊者?這種「針對攻擊者本人」所採取的必要保護行動,在法律觀念中是為了『排除現在不法的侵害』,還是『履行職務上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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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遲疑?
- 觀念檢視: 連這題都會錯,你乾脆別考了。核心觀念就是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甲持刀刺向乙,這叫「現在不法之侵害」;丙出手撲倒甲,這叫「防衛他人」。法律不是只保護你自己的性命,連這點基本功都沒讀進去,實在很難看。丙的行為完全符合阻卻違法事由,這不是法律常識,這是生活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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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
💡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對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必要反擊行為。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23) | VS | 緊急避難 (刑24) |
|---|---|---|---|
| 前提條件 | 現在不法之侵害 | — | 現在生命財產等危難 |
| 行為對象 | 侵害者本人 | — | 無辜之第三人 |
| 法理本質 | 正對不正 (正義) | — | 正對正 (利益衡量) |
| 限制程度 | 較寬(不需考慮比例) | — | 嚴格(生命高於財產) |
💬正當防衛是反擊「加害者」,緊急避難是犧牲「第三人」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