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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偕同孕妻 A 外出後,乙侵入甲住處行竊,迨甲與 A 返家,甲欲進入屋內浴室時,躲藏在浴室門板後方之乙隨即揮拳攻擊甲,並試圖衝出浴室,甲旋與乙扭打,將乙推倒,並以左手壓制乙左側臉部,再跨至乙身上,同時以右手反向緊拉乙之衣領,直至 A 報案、警員到場將乙上銬後,甲始放手。乙已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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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個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經典案例。考生應按以下順序展開論述:

  1. 構成要件層面:甲的行為(反拉衣領壓制)導致乙死亡,具備客觀因果關係與歸責性,形式上符合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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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面對現行犯之侵害進行反制時,其防衛行為是否具備必要性,以及是否構成刑法第23條之「防衛過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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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 判斷防衛行為是否符合必要性,及逾越必要程度之減免效果。

🔗 正當防衛審查邏輯鏈

  1. 1 防衛情狀 — 確認是否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如乙之揮拳與行竊)
  2. 2 防衛行為 — 具備防衛意識,且行為係針對侵害者為之
  3. 3 必要性判斷 — 手段是否逾越達成防衛目的之必要程度
  4. 4 防衛過當處置 — 若手段過當,依刑法第 23 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以決定最終罪名。
🧠 記憶技巧:防衛三要件:現在、不法、侵害;過當兩效果:減輕、免除。
⚠️ 常見陷阱:易忽略防衛行為必須在侵害「持續中」進行,且手段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誤想防衛 延展防衛 現行犯逮捕(刑訴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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