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與乙素昧平生,某夜凌晨時分甲藉故至乙家門口,以連續、長按壓電鈴達 20 分鐘之方式,要求乙開門,欲找乙談事情。過程中乙向甲表示此舉已影響乙及其家人休憩入睡,並已報警處理,請甲停止離開,但甲仍不罷手,直到員警來後才停止。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對物施加物理力是否構成強制罪之強暴手段」此一經典考點。答題核心在於運用三階層理論檢驗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並引用實務見解說明「廣義強暴」之定義,將「凌晨長按電鈴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涵攝至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要件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於凌晨連續長按電鈴達20分鐘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中「強暴」之客觀要件? 【解析】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茲依三階層犯罪論分析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強制罪之強暴認定
💡 對物施加物理力造成心理壓迫,屬刑法第304條之強暴手段。
  • 刑法第304條「強暴」不限對人施暴,包含對物施力致人精神受壓迫之「間接強暴」。
  • 主觀須具備強制故意,明知行為會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並有意為之(如經阻勸仍續按)。
  • 違法性判斷採「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即便目的合法,手段逾越社會通念即具違法性。
  • 須區別第305條恐嚇罪(須惡害通知)與第306條侵入住宅罪(須有侵入事實)。
🧠 記憶技巧:強制罪看三點:手段強脅、結果妨害、手段目的失衡點。
⚠️ 常見陷阱:易誤認強暴須接觸身體,忽略間接對物施力(如噪音、擋車)亦可構成;申論時常遺漏手段目的之正當性論述。
間接強暴 可罰違法性 惡害通知 居住安寧與意思自由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