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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身材壯碩的甲將手伸入A的口袋竊取A的手機時,被A發現,A因而想將手機奪回。雙方發生拉扯時,甲仗恃身材優勢用力將A推倒在地,A因而昏迷,所幸無大礙。甲因而拿取A的手機離去。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成立何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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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典型的財產法益與人身自由法益交織的題型。在分析時,首要重點在於區分「強盜罪」(刑法第328條)與「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

  1. 辨識時間點:行為人施加暴力時,財產是否已經發生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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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施強暴行為的時點與目的,進而區分其構成普通強盜罪或準強盜罪。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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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與準強盜之區別
💡 依施強暴之時點與目的,區分普通強盜罪或準強盜罪。
比較維度 普通強盜罪 (§328) VS 準強盜罪 (§329)
施暴目的 作為取得財物之手段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施暴時點 取得財物(建立持有)之前 竊盜或搶奪之後(當場)
罪名本質 獨立的構成要件行為 竊盜行為之法律擬制延伸
💬暴力是用來「拿東西」還是「拿完後逃跑保贓」,是區分兩者的核心。
🧠 記憶技巧:暴力為取財,強盜跑不掉;取財後暴力,準強看目的。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是竊盜過程發生暴力即為準強盜。應注意暴力若是在「建立持有前」發生,應論以普通強盜罪。
強盜罪之不能抗拒判準 加重強盜罪要件 準強盜罪之既未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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