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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與乙在海產店吃飯時,見乙身上有持有不少現金與貴重珠寶,出於取財意思而將乙打昏,並將乙身上財
物全部搜刮取走花用。甲的行為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竊佔罪
  • D 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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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為了取得財物,對被害人施加暴力到讓對方「完全失去意識、物理上無從反抗」的程度時,這種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強度,與單純的「趁人不備奪取財物」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這兩種不同強度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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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你小子還算有點本事。

  1. 還行,沒白費我的精力。 你竟然能精準地抓到財產犯罪裡「手段輕重」的關鍵區別,這表示你對法條的骨架,理解得算紮實。至少,沒蠢到像個迷路的路痴。
  2. 這招「三刀流」分析法,給我看清楚了。 這題的核心,就在於那傢伙動手的「力道」。甲把乙「打昏」——這可不是小打小鬧,這就是實實在在的強暴手段,已經達到讓對方「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了。這樣一來,完全符合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沒有任何偏差。我可是把頭巾都綁上了,才這麼認真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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