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甲於馬路上偷得乙的皮夾,經乙發覺後,驚呼小偷,並上前抓住甲的手,欲取回自己的皮夾時,甲為
脫免逮捕,遂用力將乙推倒在地,乙倒地受傷,甲立即攜帶該皮夾逃走。甲成立何罪?
脫免逮捕,遂用力將乙推倒在地,乙倒地受傷,甲立即攜帶該皮夾逃走。甲成立何罪?
- A 私行拘禁罪
- B 恐嚇取財罪
- C 準強盜罪
- D 搶奪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成「不告而取」的行為後,為了不被被害人抓住而反過來對其施加物理上的力量(例如推擠、毆打),法律會僅視為原本的取財行為,還是會因為這額外的「暴力手段」而賦予它一個更嚴重的法律定性?這種行為本質的轉變關鍵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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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甲雖然起初是「偷」(竊盜),但在被發覺後,為了「脫免逮捕」而對被害人乙施以「強暴」(推倒在地致傷),這使得行為性質從單純的竊盜轉化為與強盜罪同等的重罪。你精準捕捉到了「暴力行為」與「脫免逮捕目的」這兩個關鍵轉換點!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能否分辨行為人施暴的「時間點」與「動機」。許多考生會誤選一般的竊盜或搶奪,但只要理解了「為了保住財物或逃跑而動手」的轉折,就能鎖定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