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甲在夜市裡欲扒竊皮夾,鎖定一對相談甚歡的乙男與丙女,自後方撞上該乙男,並隨手扒走乙男口袋中的皮夾。甲越過乙男欲從前方離開現場時,才發現乙男旁邊的丙女是自己的女朋友,一時氣憤暴打乙男之後,攜帶乙男的錢包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 B 甲犯強盜罪
- C 甲犯準強盜罪
- D 甲犯竊盜罪、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一下:行為人在動手打人的那一刻,他的心理動機是為了『保住剛偷來的錢包』,還是因為『個人的私人情緒』?如果暴力行為的導火線與財物犯罪的目的無關,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視為一個行為還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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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了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甲雖有暴力行為,但其毆打乙是基於「發現女友後的憤怒」,而非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因此,這不構成《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甲先前的竊取行為已完成,後續的毆打屬獨立的傷害動機,故應以竊盜罪與傷害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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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主觀意圖
💡 準強盜罪之施暴須具備防贓、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法定目的。
| 比較維度 | 準強盜罪 (刑§329) | VS | 竊盜罪+傷害罪 (併罰) |
|---|---|---|---|
| 施暴目的 | 防贓、脫逃、滅證 | — | 私憤、報復或其他他意 |
| 罪數評價 | 法律規定擬制為強盜重罪 | — | 依實際行為數罪併罰 |
| 犯意聯繫 | 暴力與竊取財物具目的關聯 | — | 暴力係偶然另行起意 |
💬關鍵在於施暴是否為了確保犯罪成果或逃逸;若非此三目的,應各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