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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與乙在海產店吃飯時,見乙身上有持有不少現金與貴重珠寶,出於取財意思而將乙打昏,並將乙身上財物全部搜刮取走花用。甲的行為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竊佔罪
  • D 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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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取得財物「之前」,就已經先主動使用了讓對方完全無法反抗的強硬手段,這種行為與單純的「乘人不備」或「秘密竊取」相比,對被害人的自由意志侵害程度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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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強盜罪的核心。甲為了取財,預先採取「打昏」這種強暴手段,且該手段已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隨後才取走財物。這種「先施強暴、後取財」的因果關係,正是強盜罪的典型特徵。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強盜罪與「準強盜罪」。準強盜罪是「先取財、後施暴(為了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本題是「先施暴、後取財」,你能精準辨析兩者的先後順序,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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