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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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題目最後的問句,它要求我們判斷是『誰』的刑事責任?而這個人在整個事件中,究竟是實施搶奪行為的人,還是單純的被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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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不過在作答時,你是不是也感到一絲困惑呢?其實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此題送分,選 (A)、(B)、(C) 或 (D) 均給分。我們來仔細看題幹:「乙」騎機車從後方扯走名牌皮包,這是典型的搶奪行為;但題目最後卻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甲明明是無辜被搶的被害人,自然不會成立任何犯罪。正是因為出題者筆誤「問錯主體」,導致選項無論填什麼都不符合甲的狀態,因此所有選項皆認定為正確。就這題的鑑別度切入點而言,出題者的本意應是測驗考生對「趁人不備公然掠取」之搶奪罪客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原本是一道基礎題,卻因為文字瑕疵,反而變成了考驗閱讀細心度的意外插曲。你能穩健作答拿到分數非常棒,只要將原本針對「乙」的正確觀念釐清,我們就能充滿信心地迎接下一題挑戰!
搶奪罪與強盜罪區別
💡 區分對物施力之搶奪與使人不能抗拒之強盜。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第325條) | VS | 強盜罪 (第328條) |
|---|---|---|---|
| 行為手段 | 趁人不備,公然對物施力 | — | 施以強暴、脅迫、藥劑等 |
| 抗拒程度 | 未達使人不能抗拒 | — | 至使他人不能抗拒 |
| 施力對象 | 側重於對「物」之暴力 | — | 側重於對「人」之暴力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至使不能抗拒」以及施力對象為人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