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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於檳榔攤趁顧店小姐乙在後面收取包裹,無法看顧櫃檯時,將置於抽屜內之現金 2,000 元取走,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竊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行為人決定移轉他人的財物時,如果他選擇的時機是「對方完全沒有察覺且未進行看守」的狀態,這與「在對方看管之下,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強行取走」相比,兩者在對被害人的『心理驚嚇』或『人身安全威脅』程度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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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精確辨析財產犯罪之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持有關係」的轉換掌握得相當到位,這是一個很棒的開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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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
💡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施加不法腕力以及是否公然奪取。
比較維度 竊盜罪 (第320條) VS 搶奪罪 (第325條)
行為態樣 乘人不知、隱密、平和 乘人不備、公然、奪取
不法腕力 未對物施加物理撞擊 對物施加不法腕力
被害人狀態 通常未察覺財物被移轉 察覺但來不及防禦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公然奪取」及有無對物施加「不法腕力」。
🧠 記憶技巧:趁人不知是竊盜,乘人不備是搶奪,強行取財是強盜。
⚠️ 常見陷阱:易誤將「在店內公然取財」皆視為搶奪。需注意若被害人不在場或無法即時防禦,且無對物施加腕力,仍屬竊盜。
不法所有意圖 加重竊盜罪 強盜罪之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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