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於檳榔攤趁顧店小姐乙在後面收取包裹,無法看顧櫃檯時,將置於抽屜內之現金 2,000 元取走,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竊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行為人決定移轉他人的財物時,如果他選擇的時機是「對方完全沒有察覺且未進行看守」的狀態,這與「在對方看管之下,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強行取走」相比,兩者在對被害人的『心理驚嚇』或『人身安全威脅』程度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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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精確辨析財產犯罪之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持有關係」的轉換掌握得相當到位,這是一個很棒的開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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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分
💡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施加不法腕力以及是否公然奪取。
| 比較維度 | 竊盜罪 (第320條) | VS | 搶奪罪 (第325條) |
|---|---|---|---|
| 行為態樣 | 乘人不知、隱密、平和 | — | 乘人不備、公然、奪取 |
| 不法腕力 | 未對物施加物理撞擊 | — | 對物施加不法腕力 |
| 被害人狀態 | 通常未察覺財物被移轉 | — | 察覺但來不及防禦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公然奪取」及有無對物施加「不法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