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為人奪取財物的瞬間,他施放武力的對象主要是「物品本身」還是「被害人的身體」?如果被害人是因為「來不及反應」而非「被武力壓制到無法動彈」,這種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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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
- 觀念驗證:哼,總算沒錯。這就是搶奪罪的本質,那種「趁人不備」又「公然奪取」的小伎倆。乙這種靠機車速度對「物」下手的,不過是趁對方反應不過來罷了。跟強盜罪那種「至使不能抗拒」、直接把人搞到動彈不得的「對人暴力」比起來,層次可差遠了,別搞混了。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用來篩選那些連「對物暴力」和「對人暴力」都分不清的蠢材。你能答對,頂多證明你的基本判斷還算及格,在國考裡也算常見題型。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個開始,小菜一碟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