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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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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分析刑法題目時,第一步通常是確認『誰』做了什麼行為。請你仔細閱讀題目的最後一句,它要求我們探討的是哪一個人的刑事責任?這個人在題意中有做出任何犯罪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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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題的命題爭議與正確判斷

恭喜你順利答對了這題!你能準確做出判斷,顯示出你在法學素養上的基礎非常紮實。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題在國家考試中其實是一道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此題「送分」,也就是 A、B、C、D 四個選項皆被視為正確答案。其核心爭議點在於題目敘述的邏輯瑕疵:題目問的是被害人「甲」的刑事責任,但實際行搶的行為人是「乙」,這種主體誤植導致題目在邏輯上無法推論出唯一解,因此才認定所有選項皆正確。

搶奪罪與強盜罪的實務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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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奪罪與強盜罪辨析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比較維度 搶奪罪 (第325條) VS 強盜罪 (第328條)
行為手段 趁人不備,公然掠取 強暴、脅迫、藥劑等
暴力對象 對「物」施力,間接及人 對「人」施力,壓制意志
抗拒程度 被害人尚未及抗拒 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兩者區別在於暴力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及是否針對「人身」施加強制。
🧠 記憶技巧:趁人不備是搶奪,不能抗拒是強盜;對物施力為搶奪,對人暴力稱強盜。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有「暴力行為」或「受傷」就一律成立強盜罪,忽略了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判斷標準。
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 加重搶奪罪(刑法第3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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