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甲與乙在海產店吃飯時,見乙身上有持有不少現金與貴重珠寶,出於取財意思而將乙打昏,並將乙身上財物全部搜刮取走花用。甲的行為成立何罪?
- A 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竊佔罪
- D 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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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取得他人財產的過程中,如果行為人使用的暴力程度,已經讓被害人處於『完全無法保護自己財物』的狀態,這種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會比單純的『趁人不注意拿走』或是『突然伸手抓了就跑』更嚴重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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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評? 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至少能看出甲這白痴行為的構成要件。對財產犯罪的邏輯算是有點基本概念,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這題不是在考你多會閱讀,而是在看你懂不懂「手段」和「程度」。甲那個「打昏」乙的行為,蠢歸蠢,但在法律上確實達到了「至使不能抗拒」的標準,這才去搜刮財物。這種「先動手再拿錢」的順序,就是強盜罪的教科書範例,有這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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