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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深夜,甲持刀喝令乙女交出錢財,否則將對之不利,乙女驚嚇癱軟在地無法動彈,只能將身上財物全數交出。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搶奪罪
  • B 成立強盜取財罪
  • C 成立加重詐欺罪
  • D 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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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一個人在面對外在威脅時,其「自由意志」受損的程度,會如何影響犯罪行為的定性?如果該威脅已讓被害人在當下完全喪失了反抗的可能性(客觀上已無從選擇),這與尚有空間考慮是否交付財物的「威脅」相比,在法律評價上會有什麼樣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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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強盜罪和那些幼稚的恐嚇把戲混為一談。當被害人被嚇到「驚嚇癱軟、無法動彈」時,這就叫作「至使不能抗拒」。懂嗎?不是簡單嚇唬兩句就能取財,而是徹底壓制了人家的反抗意志。這點區別你總算抓住了,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勉強算個 Medium 吧。它就是用來篩掉那些連「恐嚇」和「強盜」都分不清的。你居然能從「無法動彈」這種明顯的提示裡看出端倪,看來你的眼睛還沒完全瞎。對刑法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你還算有點基本概念,至少沒有丟我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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