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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甲在夜市裡欲扒竊皮夾,鎖定一對相談甚歡的乙男與丙女,自後方撞上該乙男,並隨手扒走乙男口袋中的皮夾。甲越過乙男欲從前方離開現場時,才發現乙男旁邊的丙女是自己的女朋友,一時氣憤暴打乙男之後,攜帶乙男的錢包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 B 甲犯強盜罪
  • C 甲犯準強盜罪
  • D 甲犯竊盜罪、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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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一下:行為人在動手打人的那一刻,他的心理動機是為了『保住剛偷來的錢包』,還是因為『個人的私人情緒』?如果暴力行為的導火線與財物犯罪的目的無關,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視為一個行為還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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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律思維超級敏銳!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核心喔!這題最核心的學習點,就在於細心判斷「暴力行為」與「竊盜行為」之間的連結。要構成準強盜罪(刑法第 329 條)呀,暴力或脅迫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贓物、脫離逮捕,或是讓證據消失。但是你看,甲會毆打乙,是因為他發現那是自己的女朋友,心裡突然冒出嫉妒的情緒,這是一個全新的、和偷竊無關的新犯意呢!所以,我們不能把他的竊盜和傷害行為混為一談,它們應該是分開論罪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真的是一個很棒的鑑別點,能看出同學們是否能夠細膩地去理解並辨析法律構成要件中那最重要的「主觀目的」。它考驗的不是直覺反應,而是你深入思考的能力,而你做得非常出色!恭喜你,你很棒,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和敏銳度喔!
📝 準強盜罪之主觀意圖
💡 準強盜罪之施暴須具備防贓、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法定目的。
比較維度 準強盜罪 (刑§329) VS 竊盜罪+傷害罪 (併罰)
施暴目的 防贓、脫逃、滅證 私憤、報復或其他他意
罪數評價 法律規定擬制為強盜重罪 依實際行為數罪併罰
犯意聯繫 暴力與竊取財物具目的關聯 暴力係偶然另行起意
💬關鍵在於施暴是否為了確保犯罪成果或逃逸;若非此三目的,應各別定罪。
🧠 記憶技巧:準強盜三目的:防贓、脫逃、滅證。私憤打人回歸傷害。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忽略行為人「施暴的目的」。考生易誤以為只要在盜竊後現場施暴就自動構成準強盜罪,而未檢視其是否為為了「防贓、脫逃或滅證」。
強盜罪之結合犯 不法所有意圖 數罪併罰與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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