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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甲在夜市裡欲扒竊皮夾,鎖定一對相談甚歡的乙男與丙女,自後方撞上該乙男,並隨手扒走乙男口袋中的皮夾。甲越過乙男欲從前方離開現場時,才發現乙男旁邊的丙女是自己的女朋友,一時氣憤暴打乙男之後,攜帶乙男的錢包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 B 甲犯強盜罪
  • C 甲犯準強盜罪
  • D 甲犯竊盜罪、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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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一下:行為人在動手打人的那一刻,他的心理動機是為了『保住剛偷來的錢包』,還是因為『個人的私人情緒』?如果暴力行為的導火線與財物犯罪的目的無關,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視為一個行為還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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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了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甲雖有暴力行為,但其毆打乙是基於「發現女友後的憤怒」,而非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因此,這不構成《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甲先前的竊取行為已完成,後續的毆打屬獨立的傷害動機,故應以竊盜罪與傷害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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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強盜罪之主觀意圖
💡 準強盜罪之施暴須具備防贓、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法定目的。
比較維度 準強盜罪 (刑§329) VS 竊盜罪+傷害罪 (併罰)
施暴目的 防贓、脫逃、滅證 — 私憤、報復或其他他意
罪數評價 法律規定擬制為強盜重罪 — 依實際行為數罪併罰
犯意聯繫 暴力與竊取財物具目的關聯 — 暴力係偶然另行起意
💬關鍵在於施暴是否為了確保犯罪成果或逃逸;若非此三目的,應各別定罪。
🧠 記憶技巧:準強盜三目的:防贓、脫逃、滅證。私憤打人回歸傷害。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忽略行為人「施暴的目的」。考生易誤以為只要在盜竊後現場施暴就自動構成準強盜罪,而未檢視其是否為為了「防贓、脫逃或滅證」。
強盜罪之結合犯 不法所有意圖 數罪併罰與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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