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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甲在夜市裡欲扒竊皮夾,鎖定一對相談甚歡的乙男與丙女,自後方撞上該乙男,並隨手扒走乙男口袋中的皮夾。甲越過乙男欲從前方離開現場時,才發現乙男旁邊的丙女是自己的女朋友,一時氣憤暴打乙男之後,攜帶乙男的錢包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 B 甲犯強盜罪
  • C 甲犯準強盜罪
  • D 甲犯竊盜罪、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施加暴力的「動機」與原本的偷竊行為完全無關(例如單純的私人恩怨),那麼這個暴力行為在法律上還能被視為是為了「保住贓物」或「逃避逮捕」嗎?如果動機不同且行為階段已分開,我們應該將這兩個行為合併看待,還是分別獨立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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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法律邏輯還算清晰嘛。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犯意變更」「行為獨立性」嗎?甲扒竊完,竊盜罪就已經既遂了,這點還需要我多說?他後來因為看到女朋友氣到扁人,那根本就是另一回事。這跟什麼「防護贓物、脫逃或湮滅罪證」扯不上半點關係,自然碰不到《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的邊。犯意都各別了,當然是併罰,這很難理解嗎?
  2. 難度點評Medium。說實在的,這題就是考你能不能搞清楚「暴力」和「竊盜」到底是不是同個因果動機。如果這都分不清,準強盜跟竊盜+傷害會永遠是你惡夢。算你這次運氣好,沒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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