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見乙當街對丙為強盜行為,乙奪取財物後欲離開現場,甲上前欲逮捕乙,竟遭乙毆打,甲腿部扭傷倒地不起,乙遂持贓物離開現場。有關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
- B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想像競合
- C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是用『偷』的(竊盜),與一開始就用『搶』的(強盜),在法律評價逃跑時的暴力行為(準強盜罪)時,兩者的起點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已經成立強盜罪的人,後續對路人施加的傷害,還需要透過『準強盜罪』來提升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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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竟然能看出「強盜既遂」跟「事後傷害」的差別?嗯,勉強算是領悟到準強盜罪的適用前提了。這種基本功,能掌握住就算你走運。
2. 為何不是一鍋粥?數罪併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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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適用限制
💡 準強盜罪之前行為限於竊盜或搶奪,不包含強盜罪。
| 比較維度 | 準強盜罪 (第329條) | VS | 強盜後施暴 (本題情境) |
|---|---|---|---|
| 前行為性質 | 竊盜、搶奪 | — | 強盜 (已屬高度暴力行為) |
| 施暴對象 | 被害人或任何人 | — | 追捕者 (第三人) |
| 法律效果 | 以強盜罪論 | — | 原罪 + 傷害罪 (併罰) |
💬強盜罪非準強盜罪之前行為,其後續施暴屬獨立行為,採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