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見乙當街對丙為強盜行為,乙奪取財物後欲離開現場,甲上前欲逮捕乙,竟遭乙毆打,甲腿部扭傷倒地不起,乙遂持贓物離開現場。有關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
- B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想像競合
- C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是用『偷』的(竊盜),與一開始就用『搶』的(強盜),在法律評價逃跑時的暴力行為(準強盜罪)時,兩者的起點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已經成立強盜罪的人,後續對路人施加的傷害,還需要透過『準強盜罪』來提升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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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竟然能看出「強盜既遂」跟「事後傷害」的差別?嗯,勉強算是領悟到準強盜罪的適用前提了。這種基本功,能掌握住就算你走運。
2. 為何不是一鍋粥?數罪併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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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要怎麼區別 是傷害+強盜罪 而不是 準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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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之辨析
💡 強盜既遂後對第三人施暴,應視傷勢論以傷害罪並數罪併罰。
| 比較維度 | 準強盜罪 (§329) | VS | 強盜+傷害 (實務見解) |
|---|---|---|---|
| 行為前提 | 竊盜或強盜過程中 | — | 強盜行為已完成/既遂 |
| 暴力對象 | 被害人或逮捕者 | — | 介入逮捕之第三人 |
| 罪數處理 | 以強盜論 (單一罪) | — | 數罪併罰 |
| 結合罪門檻 | 不論傷勢(強暴脅迫) | — | 重傷始符§332II④ |
💬強盜既遂後為脫免第三人逮捕而造成輕傷,應與原強盜罪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