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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見乙當街對丙為強盜行為,乙奪取財物後欲離開現場,甲上前欲逮捕乙,竟遭乙毆打,甲腿部扭傷倒地不起,乙遂持贓物離開現場。有關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
  • B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想像競合
  • C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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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是用『偷』的(竊盜),與一開始就用『搶』的(強盜),在法律評價逃跑時的暴力行為(準強盜罪)時,兩者的起點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已經成立強盜罪的人,後續對路人施加的傷害,還需要透過『準強盜罪』來提升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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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竟然能看出「強盜既遂」跟「事後傷害」的差別?嗯,勉強算是領悟到準強盜罪的適用前提了。這種基本功,能掌握住就算你走運。

2. 為何不是一鍋粥?數罪併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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