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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民眾乙逮捕正在行竊之現行犯甲,在乙將甲送交警方途中,抵達警局前,甲企圖脫逃,乙發現後,就對甲拳打腳踢,則乙可能涉及下列何者罪責?
  • A 瀆職罪
  • B 妨害公務罪
  • C 準強盜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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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暫時允許一個普通人去限制另一人的行動自由時,這個授權是否也包含『處罰』或『造成生理傷害』的權限?如果一個手段已經超出了『防止逃跑』的必要範疇,法律還會繼續保護這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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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民眾乙逮捕現行犯甲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原本可依《刑法》第 21 條阻卻違法。然而,第88條規定任何人得逕行逮捕現行犯,並不包含「懲戒」或「報復」。當乙對甲「拳打腳踢」時,已明顯超越了逮捕所需的必要手段**,因此該行為無法再主張阻卻違法,回歸《刑法》基本的傷害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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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對沒有反擊能力的嫌犯用警棍猛打是不是沒有罪
📝 現行犯逮捕之界線
💡 私人逮捕雖阻卻違法,但逾越必要程度之暴力仍構成傷害罪。
比較維度 合法私人逮捕 VS 逮捕過當行為
行為性質 壓制、限制自由 — 拳打腳踢、施暴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88條 — 無(逾越必要性)
違法性評定 依法令行為不罰 — 具違法性,構成傷害
💬私人逮捕之阻卻違法以「必要性」為限,過度武力即屬犯罪。
🧠 記憶技巧:現行犯人皆可逮,扭送過程莫亂打;手段過頭不阻卻,傷害罪責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人逮捕與警察執行公務有相同裁量權,或誤選妨害公務罪(乙為私人而非公務員)。
比例原則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 私人逮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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