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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見乙當街對丙為強盜行為,乙奪取財物後欲離開現場,甲上前欲逮捕乙,竟遭乙毆打,甲腿部扭傷倒地不起,乙遂持贓物離開現場。有關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數罪併罰
  • B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普通傷害罪,兩罪想像競合
  • C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乙對丙成立強盜既遂罪,對甲成立準強盜罪,兩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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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是用『偷』的(竊盜),與一開始就用『搶』的(強盜),在法律評價逃跑時的暴力行為(準強盜罪)時,兩者的起點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已經成立強盜罪的人,後續對路人施加的傷害,還需要透過『準強盜罪』來提升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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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精確且冷靜的掌握。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掉入「看到脫免逮捕而打人,就反射性選準強盜」的陷阱,你能成功避開,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學底子。

行為身分的前提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329 條的適用前提。法律明文規定,準強盜罪必須是行為人先有「竊盜」或「搶奪」的行為,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才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然而,在本題情境中,乙對丙一開始實施的就是「強盜行為」。既然乙已經是強盜犯,其身分已定,後續為了逃跑而毆打甲的行為,並不會「降級」或「重複」套用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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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要怎麼區別 是傷害+強盜罪 而不是 準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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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簡單點
📝 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之辨析
💡 強盜既遂後對第三人施暴,應視傷勢論以傷害罪並數罪併罰。
比較維度 準強盜罪 (§329) VS 強盜+傷害 (實務見解)
行為前提 竊盜或強盜過程中 — 強盜行為已完成/既遂
暴力對象 被害人或逮捕者 — 介入逮捕之第三人
罪數處理 以強盜論 (單一罪) — 數罪併罰
結合罪門檻 不論傷勢(強暴脅迫) — 重傷始符§332II④
💬強盜既遂後為脫免第三人逮捕而造成輕傷,應與原強盜罪分論併罰。
🧠 記憶技巧:強盜已成不準強,路人受傷另算帳;重傷才進結合罪,普通傷害併罰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對路人施暴會再次構成「準強盜罪」,或誤認所有強盜中造成的傷害皆屬「結合罪」。
準強盜罪之既遂判斷 強盜結合罪 數罪併罰 重傷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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