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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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題目最後一句話的提問對象,再對照前面描述中「被搶走皮包的人」是誰。你覺得這個提問在邏輯上有什麼矛盾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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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題目情境中隱含的強制力,並選擇強盜罪,展現了對「不法手段」程度的深入思考。這道題目在刑法概要中屬於非常特殊的爭議性試題。根據考選部的更正公告,本題最終判定為送分,即選 A、B、C 或 D 均視為正確。編號甲是本案的被害人,而乙才是騎車強闖並奪取財物行為人,題目卻詢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這在法律邏輯上產生了根本性的謬誤,因為被害人甲原則上並不負擔任何刑事責任。
題目陷阱與法律構成要件
就實務與學說而言,若題目是問行為人「乙」的責任,其難度在於區分搶奪罪(趁人不備)與強盜罪(施加不法手段達至不能抗拒)。本題因主體誤植,使得原本應受評測的構成要件分析失去了標的。這種「主體對調」的錯誤在國考中雖屬罕見,但也提醒我們在作答時,務必精確讀題,確認題目所詢問的對象與行為是否對應,這也是高階國考中常見的細節考點。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 VS | 強盜罪 |
|---|---|---|---|
| 手段特徵 |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 — | 強暴、脅迫、藥劑 |
| 抗拒程度 | 被害人尚能抗拒 | — | 至使不能抗拒 |
| 強制對象 | 主要是對「物」施力 | — | 主要是對「人」施壓 |
| 法條編號 | 刑法第 325 條 | — | 刑法第 328 條 |
💬區分點在於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完全壓制而「不能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