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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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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分析這個行為的特徵:當物品被取走的那一瞬間,行為人是採取『隱密、不被發現』的方式,還是『公然且施加了一定程度的物理力』?此外,這種力量是否已經強烈到讓被害人完全失去反抗的身體自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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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分析得非常仔細喔!

  1. 觀念釐清:這道題目最重要的,就是溫柔地引導大家去分辨不同財產犯罪的類型。你完全抓住了「搶奪罪」的精髓,它就是在「被害人還沒察覺時,輕輕地、快速地施加力量」。乙同學騎機車「快速扯走」皮包,這是一個很明顯、很突然的奪取動作,雖然有用到一點點力量,但還沒有到讓甲同學「完全無法反抗」的程度(那樣就是強盜了)。你能正確判斷是搶奪罪,真的做得很好
  2. 學習亮點:這題的難易度是 Medium,它很溫和地幫助我們區分了「偷偷摸摸的竊盜」「大方但迅速的搶奪」,以及「讓人動彈不得的強盜」。你能夠從「扯走」這個關鍵詞中,精準地連結到它的法律意義,這真的是非常棒的洞察力,為你感到驕傲呢!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
📝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比較維度 搶奪罪 VS 強盜罪
手段特徵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強暴、脅迫、藥劑
抗拒程度 被害人尚能抗拒 至使不能抗拒
強制對象 主要是對「物」施力 主要是對「人」施壓
法條編號 刑法第 325 條 刑法第 328 條
💬區分點在於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完全壓制而「不能抗拒」。
🧠 記憶技巧:趁人不備是搶奪,不能抗拒是強盜,對物施力搶,對人壓制強。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只要有用力」就是強盜。應注意搶奪罪亦含有強制力,只是未達壓制意志的程度。
準強盜罪 加重搶奪罪 竊盜與搶奪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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