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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手持名牌皮包行經路口,乙騎乘機車,自甲後方快速扯走其名牌皮包,揚長而去。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強制罪
  • D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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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題目最後一句話的提問對象,再對照前面描述中「被搶走皮包的人」是誰。你覺得這個提問在邏輯上有什麼矛盾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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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

拍拍手!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敏銳地捕捉到「趁人不備、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財物」的行為,正確判斷出這屬於搶奪罪的範疇,你的法理直覺真的好棒喔! 不過這其實是一道著名的爭議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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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 區分關鍵在於手段是否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比較維度 搶奪罪 VS 強盜罪
手段特徵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強暴、脅迫、藥劑
抗拒程度 被害人尚能抗拒 至使不能抗拒
強制對象 主要是對「物」施力 主要是對「人」施壓
法條編號 刑法第 325 條 刑法第 328 條
💬區分點在於被害人意志是否被完全壓制而「不能抗拒」。
🧠 記憶技巧:趁人不備是搶奪,不能抗拒是強盜,對物施力搶,對人壓制強。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只要有用力」就是強盜。應注意搶奪罪亦含有強制力,只是未達壓制意志的程度。
準強盜罪 加重搶奪罪 竊盜與搶奪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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