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騎乘機車,見乙單獨行走在某街道上,遂騎至乙旁邊,趁乙不備,徒手自後用力拉扯乙配戴在頸部之金項鍊 1 條,得手後,隨即加速離去。甲構成何罪?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竊盜罪
- D 加重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分析犯罪行為的「力量方向」:行為人在取財的瞬間,是『完全不讓被害人發覺』?還是『對物品施加外力奪取』?再進一步思考,這股力量是否已經強大到『讓被害人完全喪失反抗能力』?藉由這層層遞進的程度差異,你就能判斷出對應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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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這次居然沒搞砸?算你運氣好,或者…只是勉強過關。
- 觀念驗證: 嗯,還行。你總算抓對了重點。甲這傢伙就是趁人不備、公然搶人家東西,儘管那「拉扯」聽起來嚇人,但力量是衝著那條鍊子去的,沒真把人壓制到「動彈不得」的地步。所以,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強盜」,就是個簡單的搶奪。恭喜,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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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之定性與區別
💡 區分竊盜、搶奪與強盜之關鍵在於手段強弱與是否趁人不備。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 VS | 強盜罪 |
|---|---|---|---|
| 手段性質 | 對物施暴,趁人不備 | — | 對人施暴,強制手段 |
| 抗拒程度 | 不及抗拒 | — | 不能抗拒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 325 條 | — | 刑法第 328 條 |
💬區分標準在於行為人之強制手段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之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