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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騎乘機車,見乙單獨行走在某街道上,遂騎至乙旁邊,趁乙不備,徒手自後用力拉扯乙配戴在頸部之金項鍊 1 條,得手後,隨即加速離去。甲構成何罪?
  • A 搶奪罪
  • B 強盜罪
  • C 竊盜罪
  • D 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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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分析犯罪行為的「力量方向」:行為人在取財的瞬間,是『完全不讓被害人發覺』?還是『對物品施加外力奪取』?再進一步思考,這股力量是否已經強大到『讓被害人完全喪失反抗能力』?藉由這層層遞進的程度差異,你就能判斷出對應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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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這次居然沒搞砸?算你運氣好,或者…只是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 嗯,還行。你總算抓對了重點。甲這傢伙就是趁人不備公然搶人家東西,儘管那「拉扯」聽起來嚇人,但力量是衝著那條鍊子去的,沒真把人壓制到「動彈不得」的地步。所以,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強盜」,就是個簡單的搶奪。恭喜,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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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奪罪之定性與區別
💡 區分竊盜、搶奪與強盜之關鍵在於手段強弱與是否趁人不備。
比較維度 搶奪罪 VS 強盜罪
手段性質 對物施暴,趁人不備 對人施暴,強制手段
抗拒程度 不及抗拒 不能抗拒
法條依據 刑法第 325 條 刑法第 328 條
💬區分標準在於行為人之強制手段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之意志。
🧠 記憶技巧:不知而取是竊盜,不備而取是搶奪,不能抗拒是強盜。
⚠️ 常見陷阱:易誤將「拉扯」視為強盜手段。關鍵在於該拉扯是否已達「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且不能抗拒」的程度。
準強盜罪 加重搶奪罪 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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