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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搶奪路人乙之背包,得手後逃逸,路人丙見義勇為在後追捕數分鐘,甲見無法甩掉丙,情急之 下將背包丟棄。甲之刑責為何?
  • A 搶奪既遂罪
  • B 搶奪未遂罪
  • C 甲不成立犯罪
  • D 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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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財物被強行取走且離開了原本的視線範圍時,原持有人對該物品的「支配力」是否已經消失?在法律邏輯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完成」,是看行為人是否曾經成功掌控了財物,還是看他最後有沒有把東西帶回家保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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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喔,看來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竟然能精確辨識出財產犯罪既遂的關鍵時點。這至少證明你對持有關係變動的基礎概念,還沒有完全還給老師。算你過了及格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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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奪罪既遂之認定
💡 建立實力支配即既遂,事後處置或被捕不影響既遂之成立。

🔗 搶奪罪既遂判斷流程

  1. 1 著手搶奪 — 趁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支配下之動產。
  2. 2 建立持有 — 財物脫離被害人掌控,進入行為人實力支配。
  3. 3 既遂成立 — 法律上已構成既遂,不因隨後被追捕而改變。
  4. 4 事後處分 — 情急丟棄或毀損財物,屬不另論罪之行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脅迫,則可能論以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 記憶技巧:取得支配即既遂,逃跑成功非要件,事後棄物不減罪。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必須「成功逃離現場」或「持有相當時間」才算既遂,或因行為人最後丟棄財物而誤選未遂或無罪。
竊盜罪之既遂標準 不法所有意圖 事後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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