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於計程車休息站附近欲趁機行竊,見計程車駕駛乙上廁所的空檔,鑽進乙車準備拿走鈔票時,正好乙走出廁所發現甲正在偷錢。甲拿走紙鈔,欲逃離現場時,被乙發現,甲拾起路邊的木棍毆打乙,乙被毆後倒臥在地,甲即趕緊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第 328 條強盜罪
- B 甲應成立第 325 條搶奪罪
- C 甲應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
- D 甲應成立第 335 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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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初衷只是想『偷偷摸摸地拿』,但在行為過程中被被害人發現,為了要順利逃離現場而轉而對被害人『動用武力』。在法律評價上,這種從非暴力轉向暴力的『行為升級』,會如何影響罪名的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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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趁計程車駕駛乙上廁所的空檔鑽進車內拿走紙鈔,其行為屬於竊盜。甲在得手欲逃離現場時被乙發現,為了逃跑並保有剛得手的財物,甲拾起路邊的木棍毆打乙,此舉為因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當場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行為。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甲原先的竊盜行為因當場施以強暴而轉化為準強盜罪,故甲應成立準強盜罪,選項 C 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所述罪名皆與本案甲為防護贓物與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的客觀事實不符。
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或搶奪後,為脫免逮捕等特定目的而施強暴脅迫。
| 比較維度 | 強盜罪 (第328條) | VS | 準強盜罪 (第329條) |
|---|---|---|---|
| 行為順序 | 先施強暴脅迫,後取財 | — | 先有竊盜/搶奪,後施暴力 |
| 暴力目的 | 為了強行取得財物 | — |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等 |
| 構成基礎 | 獨立的強制與取財行為 | — | 以竊盜或搶奪行為為基礎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強暴脅迫」發生在「取得財物」之前(強盜)或之後(準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