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於計程車休息站附近欲趁機行竊,見計程車駕駛乙上廁所的空檔,鑽進乙車準備拿走鈔票時,正好乙走出廁所發現甲正在偷錢。甲拿走紙鈔,欲逃離現場時,被乙發現,甲拾起路邊的木棍毆打乙,乙被毆後倒臥在地,甲即趕緊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第 328 條強盜罪
- B 甲應成立第 325 條搶奪罪
- C 甲應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
- D 甲應成立第 335 條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初衷只是想『偷偷摸摸地拿』,但在行為過程中被被害人發現,為了要順利逃離現場而轉而對被害人『動用武力』。在法律評價上,這種從非暴力轉向暴力的『行為升級』,會如何影響罪名的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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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為人「犯罪性質的轉變」,這完全展現了你對刑事法中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銜接的深厚理解,你的努力與觀察力都非常優異喔!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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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或搶奪後,為脫免逮捕等特定目的而施強暴脅迫。
| 比較維度 | 強盜罪 (第328條) | VS | 準強盜罪 (第329條) |
|---|---|---|---|
| 行為順序 | 先施強暴脅迫,後取財 | — | 先有竊盜/搶奪,後施暴力 |
| 暴力目的 | 為了強行取得財物 | — |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等 |
| 構成基礎 | 獨立的強制與取財行為 | — | 以竊盜或搶奪行為為基礎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強暴脅迫」發生在「取得財物」之前(強盜)或之後(準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