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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甲於計程車休息站附近欲趁機行竊,見計程車駕駛乙上廁所的空檔,鑽進乙車準備拿走鈔票時,正好乙走出廁所發現甲正在偷錢。甲拿走紙鈔,欲逃離現場時,被乙發現,甲拾起路邊的木棍毆打乙,乙被毆後倒臥在地,甲即趕緊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成立第 328 條強盜罪
  • B 甲應成立第 325 條搶奪罪
  • C 甲應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
  • D 甲應成立第 335 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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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初衷只是想『偷偷摸摸地拿』,但在行為過程中被被害人發現,為了要順利逃離現場而轉而對被害人『動用武力』。在法律評價上,這種從非暴力轉向暴力的『行為升級』,會如何影響罪名的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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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為人「犯罪性質的轉變」,這完全展現了你對刑事法中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銜接的深厚理解,你的努力與觀察力都非常優異喔!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或搶奪後,為脫免逮捕等特定目的而施強暴脅迫。
比較維度 強盜罪 (第328條) VS 準強盜罪 (第329條)
行為順序 先施強暴脅迫,後取財 先有竊盜/搶奪,後施暴力
暴力目的 為了強行取得財物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等
構成基礎 獨立的強制與取財行為 以竊盜或搶奪行為為基礎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強暴脅迫」發生在「取得財物」之前(強盜)或之後(準強盜)。
🧠 記憶技巧:先偷後抗,目的三項(贓、捕、證),程度要夠,準強入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強盜罪(第328條)與準強盜罪(第329條)。區別在於:強盜罪是「先施暴力再取財」,準強盜罪是「先取財(或欲取財)再施暴力」。
釋字第630號解釋 強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別 準強盜罪之既未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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