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素昧平生,某夜凌晨時分甲藉故至乙家門口,以連續、長按壓電鈴達 20 分鐘之方式,要求乙開門,欲找乙談事情。過程中乙向甲表示此舉已影響乙及其家人休憩入睡,並已報警處理,請甲停止離開,但甲仍不罷手,直到員警來後才停止。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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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要件認定。考生應敏銳察覺「長按電鈴製造噪音」是否構成強制罪之「強暴」手段(廣義/間接強暴),並運用三段論法,分析該行為如何妨害被害人居住安寧與睡眠權利,或迫使其行無義務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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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凌晨連續長按電鈴達20分鐘,迫使乙開門及忍受噪音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強暴」手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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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之間接強暴
💡 藉由對物施加物理力(如噪音)壓制他人意志,成立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暴」不限於對人,亦包括對物施力之「間接強暴」。
- 實務見解認為連續按鈴產生噪音屬物理力施用,足以對人產生心理及生理壓迫。
- 構成要件須包含:手段(強暴脅迫)、結果(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權利行使)。
- 違法性判斷應檢視「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是否欠缺社會倫理相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