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某甲驅車與女友某乙至一海邊散心,突某乙另一曖昧男友丙亦出現在該處,甲丙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糾打成一團,兩人四肢互有挫裂傷,突丙猛地踹倒某甲後,揮拳對準甲之臉部猛撲而上,甲見狀不妙,順手抄起置於車門置物格中乙之不銹鋼保溫杯,一面以左肩承受丙之攻擊時,一面以保溫杯奮力往丙之後腦勺猛擊,致丙顱內出血昏迷倒地,保溫杯凹損。甲見狀急拉要去看顧丙的乙驅車離去,丙最後於人跡鮮少的海邊無人救助傷重而亡。試問某甲之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互毆防衛」、「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及「不作為殺人未必故意」之體系判斷。作答時應依行為時序拆解:先論甲反擊丙是否構成傷害罪及正當防衛過當,次論甲見死不救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罪,最後論毀損保溫杯之緊急避難,並作罪數競合結論。
正當防衛與不作為犯
💡 結合互毆轉防衛、危險前行為之義務及不作為殺人故意之綜合判定。
🔗 刑事罪責判斷因果鏈
- 1 防衛行為判定 — 互毆轉劣勢遭猛攻,主張刑法23條,然擊打後腦屬防衛過當。
- 2 保證人地位形成 — 先前傷害行為屬危險前行為,依刑法15條第2項負有防止死亡義務。
- 3 不作為殺人既遂 — 具救助可能卻棄之離去,具未必故意,構成刑法271條與15條之罪。
- 4 評價與競合 — 傷害行為之不法內涵由情節較重之不作為殺人罪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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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危險前行為是否需具備「違法性」始能產生保證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