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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某甲驅車與女友某乙至一海邊散心,突某乙另一曖昧男友丙亦出現在該處,甲丙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糾打成一團,兩人四肢互有挫裂傷,突丙猛地踹倒某甲後,揮拳對準甲之臉部猛撲而上,甲見狀不妙,順手抄起置於車門置物格中乙之不銹鋼保溫杯,一面以左肩承受丙之攻擊時,一面以保溫杯奮力往丙之後腦勺猛擊,致丙顱內出血昏迷倒地,保溫杯凹損。甲見狀急拉要去看顧丙的乙驅車離去,丙最後於人跡鮮少的海邊無人救助傷重而亡。試問某甲之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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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互毆防衛」、「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及「不作為殺人未必故意」之體系判斷。作答時應依行為時序拆解:先論甲反擊丙是否構成傷害罪及正當防衛過當,次論甲見死不救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罪,最後論毀損保溫杯之緊急避難,並作罪數競合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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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互毆中劣勢方之正當防衛主張、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不作為殺人與傷害行為之競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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