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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在路邊看到一群人,慌亂的圍著一台沒有掛車牌的報廢汽車,趨前一看,原來車內有一學齡前的小孩 B 趁父母沒注意時爬進汽車遊玩,卻誤把自己鎖在車內。該車門鎖顯然故障,無法正常打開。由於天氣炎熱車窗緊閉,車內氣溫急劇升高,甲眼看情狀危急,小孩 B 有生命危險,遂在附近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不料在揮落鐵棒時,由於過度緊張,鐵棒滑手順勢飛出,鐵棒不僅未能擊中車窗,反而打到站在旁邊 A 的額頭,所幸 A 送醫後無大礙。至於車內小孩 B 則由其他人破窗救出。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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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個典型的「緊急避難」與「打擊錯誤」結合的案例。思考順序如下:

  1. 阻卻違法事由辨識:甲的初衷是為了救人,這涉及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應先判斷小孩B是否處於生命、身體的緊急難中?甲的救人行為是否符合避難的主觀意圖與客觀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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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之成立要件。
  2. 打擊錯誤(行為誤差)之處理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緊急避難與打擊錯誤
💡 探討緊急避難行為中發生打擊錯誤時之刑事責任評價。

🔗 緊急避難之法律推理鏈條

  1. 1 避難情狀 — 確認生命法益面臨現時不法危難(刑法§24)
  2. 2 行為評價 — 破窗救人具必要性,惟發生打擊錯誤致傷人
  3. 3 法益權衡 — 比較所救之生命法益與所損之身體法益
  4. 4 法律效果 — 雖具過失但符合避難要件,依§24阻卻違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避難行為逾越必要程度,則構成「避難過當」,僅得減免其刑。
🧠 記憶技巧:避難三要件,手滑過失論,法益權衡過,不罰保平安。
⚠️ 常見陷阱:考生容易誤以為緊急避難僅限於故意行為,或將打擊錯誤混淆為客體錯誤。
避難過當 客體錯誤 誤想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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