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代價,請職業殺手乙殺害其仇人丙。乙同意後於某日早上,在丙必經道路上等待,看到一位長得很像丙的人經過,乙隨即持刀衝向該人,在其胸口狂刺 10 刀,這時乙突然發現這個人並非丙,而是乙自己的長年好友丁,乙立即打電話請救護車載丁前往醫院,所幸經即時醫治,救回丁一命。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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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客體錯誤」與「中止犯」之結合,以及「正犯錯誤對共犯之影響」。解題須嚴守「先正犯(乙)後共犯(甲)」的順序:乙的部分需探討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以及己意防果的「中止未遂」;甲的部分需依「共犯從屬性」探討教唆犯之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 vs 具體符合說),並點出正犯之中止效力不及於未參與防果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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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與防果中止;被教唆者之客體錯誤對教唆犯故意之影響,及中止效力是否及於共犯。 【解析】 壹、乙持刀刺丁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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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與中止犯
💡 等價錯誤不阻卻故意,中止犯效力不及其於共犯。
| 比較維度 | 正犯(乙) | VS | 教唆犯(甲) |
|---|---|---|---|
| 主觀故意 | 具殺人故意(等價錯誤不影響) | — | 具教唆故意(等價錯誤不影響) |
| 刑法 27 條適用 | 適用(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 | — | 不適用(未參與防果行為) |
| 罪名與刑度 | 殺人未遂(應減輕或免除) | — | 教唆殺人未遂(得減輕) |
💬中止犯屬個人減免事由,無參與防果行為之共犯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