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 A 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 A 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 100 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 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 A 宅附近的公園中,待 A 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 A 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 A 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 119 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 A 送往醫院急救,A 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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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多數行為人參與」與「未遂犯」之結合。解題切入點應先從直接從事犯罪行為的「正犯(丙、丁)」著手,探討共同正犯中一人之中止未遂效力;接著再溯源探討幕後黑手「教唆犯(甲)」以及更上游的連鎖教唆「乙」的刑責。同時須留意題目提到的「100萬元代價」是否涉及沒收新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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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要件與個別效力、連鎖教唆之處罰,以及犯罪所得之沒收。 【解析】 本題涉及多數人參與殺人罪之檢驗,依參與層級與人物別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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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中止與連鎖教唆
💡 區分共犯個別中止效力、連鎖教唆可罰性及犯罪所得沒收。
- 共同正犯之中止(§27 II):須出於己意且積極防阻結果發生,始生必減免其刑之效力。
- 中止效力一身專屬性:未參與防阻之共犯(丙)僅成立障礙未遂(§25 II),不得準用中止。
- 連鎖教唆(§29):教唆他人使之教唆,實務認其具備教唆故意與因果關係,仍論以教唆犯。
- 犯罪所得沒收(§38-1 I):受僱殺人之報酬屬犯罪所得,應對受領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