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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同一公司員工之甲和乙為追求女同事而鬧翻,甲乃意圖毒殺乙,某日買飲料並將毒藥混入其中,託請不知情之丙將飲料拿給乙喝,丙拿飲料放到乙的座位上,未料乙的好朋友丁恰巧來找乙,將該飲料喝下,隨即腹痛,甲發現丁誤喝,立即將丁送醫,經急救後丁恢復健康。問:甲應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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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隔離犯(陷阱犯)之因果歷程錯誤」與「中止犯之適用」。考生應先界定甲利用不知情之丙下毒為「間接正犯」並已著手;其次,運用錯誤理論分析丁誤喝屬「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抑或「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最後,精準點出「過失犯無中止犯」及「因客觀障礙未遂者無中止犯」之法理,若要成立中止犯需建立在法定符合說之上,藉由兩說並陳展現邏輯深度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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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利用不知情之丙下毒屬間接正犯;丁誤飲之結果涉及「隔離犯錯誤」之認定(打擊錯誤或法定符合說);甲事後救丁能否主張中止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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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與隔地犯錯誤
💡 處理間接正犯著手時點、錯誤類型歸屬及中止犯之己意要件。
  • 間接正犯著手:採工具後置說,工具對法益生直接危險即屬著手。
  • 隔地犯錯誤:學說多採具體符合說,將此類錯誤視同「打擊錯誤」。
  •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須基於「己意」防止結果,障礙未遂不適用。
  •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
🧠 記憶技巧:間接著手看工具,隔地錯誤類打擊,中止須出於己意,障礙競合重處斷。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救助意外受害者(丁)」視為對「原預定被害人(乙)」的中止行為,忽略乙未受害係因外部障礙(丁誤飲)。
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 不作為犯之救助義務 中止未遂之己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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