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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有宿怨,某日甲於練習射箭完畢後,攜其弓箭至乙辦公室欲找乙談判,見酷似乙之人正在影印機旁影印(實則該人為丙),甲頓時萌生殺人犯意對該人射出一箭,該人中箭後倒臥血泊之中而死亡,嗣甲趨近一看,發現被其射中之人為丙。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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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客體錯誤」題型。考生應迅速判斷甲誤丙為乙而殺害之情況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並在構成要件的主觀故意層次中,運用「法定符合說」論述甲的主客觀評價一致,從而推導出成立殺人既遂罪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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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誤認丙為乙而將其殺害,涉及刑法上「等價客體錯誤」之故意認定與刑責處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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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價客體錯誤
💡 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法律評價等價時,不阻卻故意。
  •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判斷甲對丙之死亡是否具備主觀故意與客觀歸責。
  • 法定符合說(實務):主客觀於法定價值(人命)內一致即具故意,不阻卻故意。
  • 具體符合說(學說):雖要求具體一致,但在等價客體錯誤下,結論通常亦成立既遂。
  • 三階論檢驗:確認無阻卻違法(刑法第21-24條)及阻卻罪責事由(刑法第18-20條)。
🧠 記憶技巧:人誤認人、價值相等、故意不倒、既遂成立。
⚠️ 常見陷阱:最常與「打擊錯誤」混淆。客體錯誤是「看錯」,打擊錯誤是「手滑」;前者不影響故意,後者採具體符合說論以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方法錯誤) 不等價客體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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