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有宿怨,某日甲於練習射箭完畢後,攜其弓箭至乙辦公室欲找乙談判,見酷似乙之人正在影印機旁影印(實則該人為丙),甲頓時萌生殺人犯意對該人射出一箭,該人中箭後倒臥血泊之中而死亡,嗣甲趨近一看,發現被其射中之人為丙。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經典的「客體錯誤」題型。考生應迅速判斷甲誤丙為乙而殺害之情況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並在構成要件的主觀故意層次中,運用「法定符合說」論述甲的主客觀評價一致,從而推導出成立殺人既遂罪之結論。
等價客體錯誤
💡 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法律評價等價時,不阻卻故意。
-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判斷甲對丙之死亡是否具備主觀故意與客觀歸責。
- 法定符合說(實務):主客觀於法定價值(人命)內一致即具故意,不阻卻故意。
- 具體符合說(學說):雖要求具體一致,但在等價客體錯誤下,結論通常亦成立既遂。
- 三階論檢驗:確認無阻卻違法(刑法第21-24條)及阻卻罪責事由(刑法第18-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