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詐騙集團成員甲為取得人頭帳戶,在媒體上刊登假徵才廣告,A 不知有詐前往應徵。甲向 A 佯稱其獲得錄取,請 A 於三日內持銀行存摺、印章至公司辦理薪資轉帳手續。隔日,A 至公司交付存摺、印章後,隨即遭甲拘禁於辦公室頂樓。數日後,A 不堪遭拘禁企圖從頂樓跳至隔壁樓房逃走,甲發現欲追 A 將其抓回來,A 緊張下在跳過去隔壁樓房的過程中不幸跌落地面摔死。試論甲可能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加重結果犯」與「因果關係」的理解。解題時應依時間順序將甲的行為拆解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騙取存摺印章(探討詐欺罪),第二階段為拘禁及被害人逃跑致死(探討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核心重點在於運用刑法第17條,論證「拘禁/追捕行為」與「墜樓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或特殊危險實現)及客觀預見可能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騙取存摺印章之行為定性;以及A為逃避拘禁而墜樓身亡,甲是否應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刑責。 【解析】 壹、甲以假廣告騙取A存摺、印章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
💡 檢驗私行拘禁與死亡結果間之加重結果犯關係

🔗 加重結果犯審查邏輯

  1. 1 成立基本犯罪 — 行為人須先成立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2. 2 發生重結果 — 客觀上確實發生了死亡之加重結果。
  3. 3 特殊危險實現 — 基本行為所含之危險,於結果中具體實現。
  4. 4 客觀預見可能性 — 一般人客觀上能預見逃脫墜樓之風險。
  5. 5 主觀無故意 — 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僅能有預見而非故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刑法第17條關於加重結果犯之責任原則
🧠 記憶技巧:加重結果口訣:基行成立、重果發生、因果歸責、客觀預見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詐欺取財罪,且常在加重結果犯誤論主觀故意。
加重結果犯 相當因果關係 詐欺取財罪 數罪併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