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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住都市之甲女放假到山上散心,因不熟悉該地而啟用衛星導航,但因導航錯誤,致使甲越走越偏離正常道路,此時天色已晚,正當甲女心急如焚時,恰好住在該山區之乙男騎機車經過,甲乃求助乙,乙見甲單獨一人而心生邪念,佯稱將載甲下山,甲隨即搭乘乙之機車,稍後甲發現乙行駛之道路越來越偏僻,乃要求乙停車,乙不但不停更加速行駛,甲大聲喝斥無效後心急跳車,滾落路旁身受重傷,乙立即逃匿無蹤,恰巧其他當地住戶聽見異聲而發現甲。問: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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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一是『加重結果犯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被害人為逃脫妨害自由而跳車致重傷,行為人是否需負責;二是『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行為人因危險前行為致被害人重傷後逃逸,應如何論罪。作答時依行為時序,先論妨害自由及加重結果,再論後續的遺棄與肇事逃逸,最後進行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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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剝奪甲之行動自由致其為脫險而跳車受重傷,以及乙隨後未予救助逕行逃逸之行為,應如何論斷刑責。 【解析】 壹、乙佯稱載甲並拒絕停車致甲跳車重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2條第2項「剝奪行動自由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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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自由與遺棄罪
💡 剝奪自由加重結果、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與遺棄罪認定。

🔗 犯罪行為論證鏈

  1. 1 階段一:妨害自由 — 論證 §302(1) 剝奪行動自由之既遂。
  2. 2 階段二:加重結果 — 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論 §302(2) 致重傷。
  3. 3 階段三:義務產生 — 依 §15(2) 危險前行為,取得保證人地位。
  4. 4 階段四:不作為遺棄 — 論 §294(1) 違背義務遺棄罪與 §185-4 肇逃。
  5. 5 階段五:罪數宣告 — 先想像競合後,再與妨害自由罪數罪併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被害人當場死亡,保證人地位與遺棄罪之適用範圍。
🧠 記憶技巧:自由致傷看因果,前行生義務,遺棄逃逸從一重,最後數罪罰。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為人因「危險前行為」產生的保證人地位,或忘記論述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之競合關係。
加重結果犯之因果關係 保證人地位之態樣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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