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便衣刑警甲為發現通緝犯而前往某地巡邏,發現 A 樣貌神似該通緝犯,欲上前盤查。A 見甲走近且疑似帶有槍枝,擔心有危險而逃跑,甲見 A 逃跑更篤定認為其係通緝犯,遂追上前將 A 逮捕上銬並押回警局。回警局後,一查才發現 A 並非通緝犯,純係誤會一場。試論本案中甲可能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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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具體為誤想依法令之行為)。考生應先依三階層檢驗甲剝奪行動自由之構成要件,接著在違法性階層指出客觀上不符刑事訴訟法之逮捕要件,最後於罪責階層運用錯誤理論(如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推導出阻卻故意罪責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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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誤認路人為通緝犯而予以逮捕上銬,是否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主客觀不一致之情形是否成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解析】 甲逮捕上銬並押走 A 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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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行為人主觀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實,法律效果依過失犯法理處理。
🔗 誤想行為之刑責論證流程
-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 行為符合分則罪名主客觀要件(如第302條)。
- 2 違法性檢驗 — 客觀無通緝事實,不符合第21條依法令行為。
- 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排除故意罪責。
- 4 最終效果判定 — 轉向過失犯檢視,若無處罰過失規定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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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vs. 嚴格責任理論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