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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
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B 成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 C 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D 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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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依法有逮捕、看管義務的公務員,因為「注意力疏忽」而導致受監護人脫離掌控時,雖然他主觀上並沒有『想讓對方逃走』的決意,但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稱呼這種『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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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縱放脫逃罪
💡 區分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導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之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故意縱放 (163-1) VS 過失縱放 (163-2)
主觀心態 明知且有意使其脫逃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忽
行為表現 主動放人或默許離開 管理疏漏、不慎鬆手
法定刑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六月以下、拘役、罰金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主觀心態,過失犯之刑度遠輕於故意犯。
🧠 記憶技巧:故意縱放一項抓,不慎鬆手二項罰,主體限定逮捕人。
⚠️ 常見陷阱:容易因題目描述「正在猶豫」而誤選故意縱放罪。法律效果應以實際造成脫逃的原因(不慎鬆手)來判斷,屬過失而非故意。
脫逃罪 公務員圖利罪 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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