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
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B 成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 C 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D 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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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依法有逮捕、看管義務的公務員,因為「注意力疏忽」而導致受監護人脫離掌控時,雖然他主觀上並沒有『想讓對方逃走』的決意,但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稱呼這種『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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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縱放脫逃罪
💡 區分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導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之刑事責任。
| 比較維度 | 故意縱放 (163-1) | VS | 過失縱放 (163-2) |
|---|---|---|---|
| 主觀心態 | 明知且有意使其脫逃 | — |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忽 |
| 行為表現 | 主動放人或默許離開 | — | 管理疏漏、不慎鬆手 |
| 法定刑度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 六月以下、拘役、罰金 |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主觀心態,過失犯之刑度遠輕於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