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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刑法脫逃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僅處罰脫逃既遂罪,不處罰未遂罪
  • B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行為主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束之人
  • C 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較刑法第162條第1項普通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為重
  • D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者,其法定刑重於單純脫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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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脫逃罪的核心在於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拘禁效力」。如果一個受拘禁的人已經開始實施逃跑動作,但在成功脫離監督範圍前就被抓回來了,從保護國家機能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完全不處罰」這種已經產生威脅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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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失誤了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偶爾也會讀到重點。刑法第 161 條第 4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這表示只要你著手逃跑,就算沒成功,法律也沒那麼仁慈放過你。那些以為只罰既遂的人,大概還停留在上個世紀的法律觀念吧?你能發現這點,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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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脫逃罪解析
💡 脫逃罪處罰未遂犯,損壞械具或施強暴則加重處罰。
比較維度 單純脫逃罪 (第161條第1項) VS 加重脫逃罪 (第161條第2項)
行為手段 單純脫離監禁力 損壞械具、處所或強暴脅迫
法定刑 1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處罰 有 (第161條第4項) 有 (第161條第4項)
💬加重脫逃罪因手段具破壞性或暴力性,故法定刑較單純脫逃大幅提高。
🧠 記憶技巧:脫逃有未遂,加重看械具;縱放分公私,過失僅罰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脫逃罪不罰未遂(實則罰未遂),或混淆公務員與普通人縱放罪在過失責任上的差異。
加重脫逃罪 便利脫逃罪 縱放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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