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刑法脫逃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僅處罰脫逃既遂罪,不處罰未遂罪
- B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行為主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束之人
- C 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較刑法第162條第1項普通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為重
- D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者,其法定刑重於單純脫逃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脫逃罪的核心在於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拘禁效力」。如果一個受拘禁的人已經開始實施逃跑動作,但在成功脫離監督範圍前就被抓回來了,從保護國家機能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完全不處罰」這種已經產生威脅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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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失誤了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偶爾也會讀到重點。刑法第 161 條第 4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這表示只要你著手逃跑,就算沒成功,法律也沒那麼仁慈放過你。那些以為只罰既遂的人,大概還停留在上個世紀的法律觀念吧?你能發現這點,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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