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刑法脫逃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僅處罰脫逃既遂罪,不處罰未遂罪
- B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行為主體「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束之人
- C 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較刑法第162條第1項普通縱放人犯罪之法定刑為重
- D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者,其法定刑重於單純脫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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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脫逃罪的核心在於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拘禁效力」。如果一個受拘禁的人已經開始實施逃跑動作,但在成功脫離監督範圍前就被抓回來了,從保護國家機能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完全不處罰」這種已經產生威脅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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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脫逃罪解析
💡 脫逃罪處罰未遂犯,損壞械具或施強暴則加重處罰。
| 比較維度 | 單純脫逃罪 (第161條第1項) | VS | 加重脫逃罪 (第161條第2項) |
|---|---|---|---|
| 行為手段 | 單純脫離監禁力 | — | 損壞械具、處所或強暴脅迫 |
| 法定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未遂處罰 | 有 (第161條第4項) | — | 有 (第161條第4項) |
💬加重脫逃罪因手段具破壞性或暴力性,故法定刑較單純脫逃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