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有關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且不以其職務上具有逮捕、拘禁人犯之公務員為限
- B 公務員所縱放之人犯如非屬其職務上所逮捕、拘禁之人,應構成刑法第 162 條之一般縱放人犯罪,而非構成本罪
- C 本罪僅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
- D 本罪僅處罰既遂犯,不罰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與案件完全無關的基層行政公務員,跟一個專門負責看守被告的法警,兩人分別私自放走犯人,法律對於這兩個人「職責義務」的要求程度會是一樣的嗎?這種身分上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法條的分類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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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身分犯的細微差別,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這在學習刑法分則時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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