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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解送依法拘禁之人犯甲時,負責看管人犯之員警乙,不小心讓甲脫逃。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脫逃罪;乙不成立犯罪
  • C 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 D 甲成立脫逃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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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一個被限制自由的人「自行掙脫」與一個受命守衛的人「因疏忽未守好」,這兩種角色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什麼樣的法律義務?若職務上有守護義務的人出現疏漏,法律對其行為的責任要求,與一般民眾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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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人犯甲:依《刑法》第 161 條,依法被拘禁之人脫逃者,即成立脫逃罪,此為行為人對司法權行使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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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與過失脫逃罪
💡 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必有罪,公務員過失致其脫逃亦應課刑責。
比較維度 被拘禁人 (甲) VS 看守公務員 (乙)
適用法條 刑法第161條 刑法第163條
本題主觀要件 脫逃故意 看管過失
處罰過失犯 不罰過失 設有過失犯處罰明文
💬甲成立故意脫逃罪,乙成立過失致人犯脫逃罪,兩者皆有罪。
🧠 記憶技巧:人犯脫逃故意罰,警員過失也要抓。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若公務員有疏失(過失),則人犯的脫逃就不具備違法性。事實上,兩者的刑事責任是獨立判斷的。
依法拘禁之定義 加重脫逃罪(第161條第2項) 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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