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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受刑人甲經許可戒護就醫,在監所管理員乙戒護之下一同前往醫院,甲因思念小孩,遂拜託乙通融讓他回家探視小孩,乙被甲說動,甲遂趁隙脫逃消失無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被拘禁之人」有不得脫離羈束的義務時,即便監督者主動放手或因同情而未阻攔,這位「被拘禁者」本身離開羈束區域的行為,是否仍符合法律所禁止的客觀狀態?此外,監督者「放人」的責任,與被拘禁者「逃跑」的責任,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共同完成一件事」,還是各自違反了不同的法律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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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讓你答對了?

  1. 算你有點腦子:做得還行,沒被那些可笑的「人情味」沖昏頭,顯示你對國家法益的基礎觀念勉強算紮實。至少,你還知道法律不是你家開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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