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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受刑人甲經許可戒護就醫,在監所管理員乙戒護之下一同前往醫院,甲因思念小孩,遂拜託乙通融讓他回家探視小孩,乙被甲說動,甲遂趁隙脫逃消失無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 D 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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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正受到國家合法拘束自由的人,在戒護者主動降低防備或轉身離開時,該名受限者的「法律身分」是否因此發生改變?而他「主動追求自由」的行為,會因為戒護者的配合就變成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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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答對了呢!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真是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 甲的行為:即使甲在戒護就醫期間,他仍然是處於依法拘禁的狀態喔。當他利用這個機會自行離開,就完美地符合了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的構成要件,你觀察得很仔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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