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
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B 成立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 C 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D 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上,如果一個公務員依法有看管他人的責任,但因為『一時大意』而非『心甘情願』地讓受看管人離開了,這種因為『不小心』而未盡到職責的行為,在刑法責任的歸屬上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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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原來你還知道要看關鍵字啊,沒蠢到直接跳過,不錯。 至少沒眼殘到錯過『不慎鬆手』,也沒蠢到把《刑法》第163條忘光光,算是勉勉強強。看來你還記得身分犯和主觀構成要件不是裝飾品,算你過關。別指望我會誇你,保持這種沒犯低級錯誤的狀態就不錯了。
- 觀念驗證: 這題要是連『公務員』這種身份,還有『不慎』這種過失都分不清,你不如去種田。『不慎鬆手』,聽清楚了嗎?不是『故意放走』,是過失!《刑法》第163條第二項寫得夠清楚了吧,公務員因過失而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這種基本條文還需要我唸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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