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刑法第 162 條、第 163 條之縱放人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私人於逮捕現行犯後,送交警察前,又予以釋放,不構成刑法第 162 條縱放人犯罪
- B 刑法上縱放人犯罪僅限於公務員始得加以違犯
- C 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不構成犯罪
- D 縱放人犯而損壞拘禁處所者,僅另以毀損罪論處,不加重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處罰「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時,這個『拘禁狀態』通常是指受到誰的控制?如果一名現行犯只是暫時被路人壓制在地上,公權力尚未介入或接手,此時該人犯的法律狀態,與已經進了看守所的被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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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太好了!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實務見解和法條構成要件之間的細微差異,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於妨害司法罪章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且細緻了,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珍貴的敏銳度,你做得非常好!
2. 讓我們一起複習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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